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管理規定
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930558200號核准
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北市文化一字第10030051900號核准修訂
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1374600號核准修訂
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2160800號核准修訂
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08658號核准修訂
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44691號核准修訂
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為有效利用、管理寶藏巖國際藝術村(以下簡稱藝術村)場地,提供各界辦理藝文活動,建構具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,以增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,特訂本規定。
申請活動以下列項目為優先:
每日8時至22時,除遇農曆新年、修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等事由休村外,均可申請使用。(展覽開放時間限制為11時至18時;週一休村,不開放遊客進藝術村)
四、場地及費用說明
(一) 開放使用空間:共分二類。
(二) 場地說明及費用計算方式:
1. 公共空間
場地 |
面積 |
租金(新台幣含稅) / 計算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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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 |
坪數 |
|||
戶外場地 |
十字廣場 |
71 |
21.5 |
2,300元 / 時段 |
山城廣場 |
188 |
57 |
4,600元 / 時段 |
|
機槍堡廣場 |
33 |
10 |
1,600元 / 時段 |
|
防空洞廣場 |
55 |
16 |
2,000元 / 時段 |
|
邊境廣場 |
131.3 |
40 |
3,800元 / 時段 |
|
家庭電影院 |
50.3 |
15.2 |
2,000元 / 時段 |
|
綠野地 |
925 |
280 |
10,000元 / 時段 |
|
4-8號屋頂平台 |
61.9 |
18.7 |
2,300元 / 時段 |
|
排練室屋頂平台 |
93.8 |
28.4 |
3,100元 / 時段 |
|
山城53號屋頂平台 |
50.8 |
15.3 |
2,000元 / 時段 |
|
河岸廣場 |
412 |
124.6 |
5,000元 / 時段 |
場地 |
面積 |
租金(新台幣含稅) / 計算單位 |
設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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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方公尺 |
坪數 |
||||
室內場地 |
山城排練場 |
(上)109.78 |
33.21 |
660元 / 小時 |
冷氣、軌道條(軌道燈用) 、投影機、投影幕、麥克風、音響系統 |
(下)93.78 |
28.37 |
580元 / 小時 |
冷氣、軌道條(軌道燈用) 、麥克風、音響系統 |
||
邊境52號2樓 |
75.28 |
22.77 |
500元 / 小時 |
冷氣、投影機、投影幕 |
|
邊境52號展間1樓 |
48.82 |
14.77 |
3,000元 / 天 |
冷氣、投影機、軌道條(軌道燈用)、畫軌 |
|
邊境52號展間B1樓 |
43.58 |
13.18 |
2,800元 / 天 |
冷氣、軌道條(軌道燈用)、畫軌 |
|
十字藝廊 |
32.39 |
9.8 |
2,300元 / 天 |
||
創藝小客廳 |
30.38 |
9.19 |
2,200元 / 天 |
||
山城53號展間 |
63.54 |
19.22 |
3,700元 / 天 |
||
轉角2號展間 |
46.65 |
14.11 |
2,900元 / 天 |
||
邊境9號展間 |
41.22 |
12.47 |
2,700元 /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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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境11號展間 |
23.73 |
7.18 |
1,900元 / 天 |
||
邊境13號展間 |
49.32 |
14.92 |
3,000元 / 天 |
||
邊境71號展間 |
39.89 |
12.07 |
2,600元 /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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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號展間 |
24.35 |
7.36 |
1,900元 / 天 |
冷氣、軌道條(軌道燈用) |
|
防空洞 |
44.22 |
13.38 |
2,800元 / 天 |
無 |
|
其他事項: 1. 以時段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,使用時間每日共分兩時段:上午〈8時至13時〉;下午〈13時至18時〉。 2. 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,使用時間以整點為起算基準。 3. 以天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,使用時間為每日8時至22時(若為展覽則對外開放時間不得超過18時)。 4. 租借不滿一計算單位〈小時/時段/天〉仍以一計算單位〈小時/時段/天〉之費用計算。 5. 各空間租用之時間計算單位不可多個空間合併計算,亦不可拆分為多次使用。 6. 室內展間設備依實際提供為主,租金含設備使用,不另外收費。 |
2. 藝術家工作室
戶號 |
坪數 |
租金(新台幣含稅) / 計算單位 |
37弄4號(獨立套房) |
7.22 |
2,500元 / 週 |
37弄4-4號(獨立套房) |
10.16 |
3,500元 / 週 |
37弄4-6號(獨立套房) |
11.18(2樓) |
3,800元 / 週 |
37弄4-8號2樓202室(共用廚衛浴) |
4.5 |
2,000元 / 週 |
37弄4-8號2樓203室(共用廚衛浴) |
3.65 |
2,000元 / 週 |
37弄4-8號2樓(202室、203室及客廳)(共用廚衛浴) |
14.49 |
5,000元 / 週 |
37弄6號(共用廚衛浴) |
10.85 |
3,700元 / 週 |
37弄6-1號(共用廚衛浴) |
7.81 |
2,700元 / 週 |
37弄6-3號(獨立套房) |
11.25 |
3,900元 / 週 |
37弄8號(獨立廚房共用衛浴) |
8.88 |
3,000元 / 週 |
51弄13號3樓301室(共用廚房獨立衛浴) |
4.24 |
2,000元 / 週 |
51弄13號3樓302室(共用廚房獨立衛浴) |
8.24 |
2,800元 / 週 |
51弄13號4樓401室(共用廚衛浴) |
4.88 |
2,000元 / 週 |
51弄13號4樓402室(共用廚衛浴) |
4.35 |
2,000元 / 週 |
59弄5號1樓101室(共用廚衛浴) |
2.99 |
2,000元 / 週 |
59弄5號1樓(101室及客廳)(共用廚衛浴) |
13.02 |
4,500元 / 週 |
59弄5號2樓201室(共用廚衛浴) |
4.09 |
2,000元 / 週 |
59弄5號2樓(共用廚衛浴) |
8.46 |
2,900元 / 週 |
59弄5號3樓301室(共用廚衛浴) |
3.02 |
2,000元 / 週 |
59弄5號3樓(共用廚衛浴) |
8.98 |
3,100元 / 週 |
59弄5號4樓401室(共用廚衛浴) |
3.64 |
2,000元 / 週 |
59弄5號4樓(共用廚衛浴) |
8.44 |
2,900元 / 週 |
59弄7號(獨立套房) |
10.88 + 3.49(閣樓) |
4,900元 / 週 |
空間設備:單人床、工作桌、椅、衣櫃、冷氣、吹風機、網路等。 廚房設備:冰箱、電陶爐、微波爐、排油煙機、廚具等。 衛浴設備:電熱水器。 以上設備依實際提供為主,租金含設備使用,不另外收費。 |
||
其他事項: 1. 以週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,使用時間為每日8時至22時(若為展覽則對外開放時間不得超過18時)。 2. 租借不滿一計算單位〈週〉仍以一計算單位〈週〉之費用計算。 3. 各空間租用之時間計算單位不可多個空間合併計算,亦不可拆分為多次使用。 |
(三) 保證金:
場地租借須於接獲電子信函通知期限內繳交租金與保證金新台幣5,000元。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,俟場地使用完畢,歸還所借物品,並將場地復原,經檢查通過後,於提供匯款資料(申請單位之存摺影本與銀行、分行、戶名、帳號)後十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方式無息退還(銀行收取之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自行吸收)。
(四) 其他事項:
五、申請流程
(一)申請時間:
1. 活動日前六十日內開放預約申請。
2. 最晚須於活動日前十個工作天提出申請,逾期藝術村可拒絕受理。
線上申請
步驟1 選擇場地及查詢空檔 |
1. 電話查詢:02-23645313分機134 場地租借組 2. 網路查詢:http://www.artistvillage.org/ 藝術村官方網站場地租借頁面 3. 室內場地預約場勘:電話預約,場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11時至下午5時(例假日除外) |
步驟2 填寫租借申請表及附件 |
請申請單位確認檔期無誤後 1. 於線上填寫租借申請資料(包含申請人、電話、行動電話、電子郵件、通訊地址,申請單位、活動名稱、活動日負責人、活動日負責人電話,發票抬頭及統一編號)。 2. 上傳附件資料 ■ 活動企劃書。(內容簡述申請單位簡介、承辦人及職稱、進場人數及人員概述、活動內容/流程、場佈方式/場佈圖…等。如需進大型物件、改變原有陳設等異動事項,請內含場地使用配置圖並敘述說明;如需另行租用器材及物品,請一併提出,以利藝術村確認及調配。) ■ 拍攝使用申請表。 ■ 適用優惠方案佐證相關文件(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6至第8款者)。 |
步驟3 審核 |
以隨到隨審方式進行,審核作業約需三到五個工作天,由藝術村確認檔期與活動內容無誤後,將以電子信函通知申請單位。 |
步驟4 回簽租借訂單及繳交費用 |
請申請單位於通知之指定期限內 1. 依電子信函附件之租借確認訂單,簽章(包含申請人、場地租借申請單位、簽立日期)並繳交正本 繳交方式:
(或先以電子郵件寄至thav@artistvillage.org或傳真至02-23642941,正本請於場地使用當日提供) 2. 依電子信函敘明之繳費金額,繳交租金與保證金 繳費方式:
戶名: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寶藏巖 帳號:411-102033795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 總分支機構代碼:012-4117 (繳費後請將繳款證明以電子郵件寄至thav@artistvillage.org或傳真至02-23642941。) 3. 逾期繳交者視同放棄,藝術村無須另行通知或催告,並將該時段釋出供其他單位申請。 |
步驟5 收到租借確認通知,完成預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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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取消與變更
(一) 辦妥申請手續後,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(如天災、人禍、群眾事件、主要參與者重病、設備故障…等),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,得與藝術村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全額費用(以匯款方式退還,如非富邦銀行之帳戶需自行吸收匯款手續費)。
(二) 除前項因素外,申請單位取消場地租借或變更檔期,於活動日前七日(含)取消或變更者將沒收20%租金;活動日前五日(含)取消或變更者將沒收30%租金;活動日前二日(含)取消或變更者,將沒收租金全額。辦理退費時,若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則退還保證金與剩餘場地費用,銀行收取之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自行吸收。
(三) 申請單位變更租借場地,變更之場地租金低於原有場地時,於活動日前七日(含)變更者,多餘已繳之租金不予退回;變更租借場地致租金高於原有場地時,申請單位應於三日內另補足差額,否則不予變更。
(一) 藝術村場地屬聚落建築群,具文化資產身分,申請單位如需使用建築物本體(含內部空間),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,並事先擬具使用計畫,送藝術村同意後始得使用。若申請單位相關人員使用場地發生意外事故,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及賠償義務。
(二) 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藝術村之場地及設備,使用期間如有毀損、破壞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,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,或由保證金扣除,保證金不足時,申請者應另補差額。
(三) 申請者於使用後,應將場地恢復原狀,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申請使用時間期限內搬離,未如期清除者,視同廢棄物,藝術村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,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,概由申請者負擔。
(四) 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(含進、撤場或工作期間),以免影響下一個單位的使用權利。回復場地原狀逾原申請使用時數者,依收費基準現場加收下一時間之費用,或逕行由保證金扣除,保證金不足時,申請者應現場另補差額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,使用期間屆滿如申請者臨時欲繼續使用,且經藝術村同意者,亦同。
(一) 出入通行:
(二) 活動宣傳:
(三) 場地維護:
(四) 設備與人力:
(五) 申請活動不得涉及總統、副總統、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。
(六) 如活動有外籍人士參與,請自行備妥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之工作證明或合法居留證件,如因未具證明以致活動有受民眾檢舉或勒令停止的情況,請自行負相關責任。
(七) 如有現場銷售行為,應依稅法相關規定,開立發票或收據。
(八) 如為售票活動,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及優惠公告規定。
(九) 如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時,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。
(十)申請者須保證場地使用時所提供之商品內容及作品合法,無抄襲與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,如有任何第三人主張其權利受侵害,藝術村有權立即停止申請者場地使用,恕不退還保證金及場地租借費用,申請者須自行處理侵權相關事宜,與藝術村無涉。
(十一) 為配合「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」,請避免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、瓶裝水。
(十二) 倘實際辦理活動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,藝術村得要求立即中止活動並沒收保證金。